德治(2 / 2)

《文子》治要·自然

昔者尧之治天下,其导民也。水处者渔,山处者木,谷处者牧,陆处者田,地宜其事,事宜其械,械便其人,如是则/民得以所有易所无,以所巧易所拙也。

是以离叛者寡,听从者众,若风之过箭,忽然感之,各以清浊应矣,物莫不就其所利,避其所害。是以邻国相望,鸡狗之音相闻,而足迹不接于诸侯之境,车轨不结**里之外,皆安其居也。夫乱国若盛,治国若虚,亡国若不足,存国若有余。虚者非无人,各守其职也;盛者非多人,皆徼于末也。有余者非多财,欲节事寡也;不足者非无货,民躁而费多也。故先王之法,非所作也,所因也;其禁诛,非所为也,所守也。上德之道也。

《文子》治要·下德

地广民众,不足以为强也;甲坚兵利,不足以恃胜也;高城深池,不足以为固也;严刑利杀,不足以为威也。为存政者,无小必存;为亡政者,无大必亡。

故善守者无与御,善战者无与斗,乘时势因民欲,而取天下也。故善为政者,积其德;善用兵者,蓄其怒。

德积而民可用也,怒蓄而威可立也。故材之所加者浅,即权之所服者大;德之所施者博,即威之所制者广。

广即我强而敌弱矣。善用兵者,先弱敌而后战,费不半而功十倍。

故千乘之国,行文德者王;万乘之国,好用兵者亡。王兵先胜而后战,败兵先战而后求胜,此不明于兵道也。

《汉书》治要(二)

凡爵列官职,赏庆刑罚,皆以类相从者也。一物失称,乱之端也。德不称位,能不称官,赏不当功,刑不当罪,不祥莫大焉。夫征暴诛悖,治之威也。

杀人者死,伤人者刑,是百王之所同,未有知其所由来者也。故治则刑重,乱则刑轻,犯治之罪固重,犯乱之罪固轻也。

《书》云:“刑罚世重世轻”,此之谓也。《书》所谓“象刑惟明”者,言象天道而作刑,安有菲屦赭衣者哉?

《周易》治要

子曰:“德薄而位尊,知小而谋大,力少而任重,鲜不及矣。《易》曰:‘鼎折足,覆公,其形渥,凶。’言不胜其任也。”

《周易》治要

不恒其德,或承之羞〔德行无恒,自相违错,不可致诘,故“或承之羞”也〕。不恒其德,无所容也。

《周易》治要

天地之大德曰生,圣人之大宝曰位。何以守位?曰仁。何以聚人?曰财〔财所以资物生也〕。理财正辞,禁民为非,曰义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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